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送達代收人 朱淑娟律師
被 上訴人 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
被 上訴人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塗銷認股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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