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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楊錦江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17,465 元,應繳裁判費77,53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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