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盈倡木箱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2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2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於司催卷可稽,經聲請人於同年8 月25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0 年12月25日為止已滿四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聲請人於100 年12月26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且經查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12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鑫模工業股│高雄銀行│010560│5,670元 │100 年9 月21日│AMP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