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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梁羅蘭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5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至100年12月12日為止已滿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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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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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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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000000-0 │股票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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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000000-0 │股票 │1 │4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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