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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貳拾肆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4張(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民視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 年5 月1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青年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1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5 月9 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1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 年12月20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青年日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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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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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24564~87-ND-24576 │股票 │13 │1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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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X-6220 │股票 │1 │3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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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37534~87-ND37543 │股票 │10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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