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除,995,2012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995號
抗 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抗告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101 年1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而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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