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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魏玉花
送達代收人 蔡昆龍
失 蹤 人 魏陳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魏陳葉死亡事件,業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魏陳葉(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83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魏陳葉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魏陳葉係聲請人之母,民國76年1 月1 日失蹤人因離家出走不知去向,以致失蹤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4年。
聲請人前以鈞院100 年度司家催字第10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0 年5 月21日刊登於民時新聞報報第5 版。
現陳報期間已屆7 個月,未見有人陳報其生存,亦無失蹤人信息,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稽詳,並提出嘉義市警察局水上分局中莊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民時新聞報等件附公示催告卷宗(100 年度司家催字第109 號)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暨所附資料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可信。
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魏陳葉死亡,應予准許。
查魏陳葉自76年1 月1 日失蹤,至83年1 月1 日為止,計7 年,揆諸上開說明,應推定其於83年1 月1 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 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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