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禮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1,340 元(即812,340+779,000=1,591,340 ),應繳裁判費為1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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