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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5號
原 告 呂悅琪
法定代理人 呂建築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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