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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8號
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進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本院100 年度保險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6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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