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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張小鳳
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律師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克歐戴爾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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