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勞訴,79,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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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9號
原 告 林嵩村
林寶元
邱華錦
許龍源
張連江
胡世明
黃德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訴訟代理人 賴光皓
林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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