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司促,55370,20120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5370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債 權 人 許玉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惠璇( 原名: 李秋蘭) 、林瑋鋐( 原名: 林春生、林金協) 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年息百分之六之理由。

二、提出債務人李惠璇( 原名: 李秋蘭) 、林瑋鋐( 原名: 林春生、林金協)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