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相 對 人 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八○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年度存字第一八○九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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