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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謝創州
劉秀美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歆靜
法定代理人 陳桂鈴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謝創州(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秀美(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共同收養陳歆靜(女,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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