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司養聲,333,2012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蔡清明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蔡婉婷
法定代理人 潘薇薇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終止蔡清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Vㄧ0000000ㄧ號)與蔡婉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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