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司養聲,341,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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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周崇仁
胡翡蘭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吳佩盈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黃逸帆
法定代理人 黃俐雯
非訟代理人 林雯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周崇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胡翡蘭(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共同收養黃逸帆(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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