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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郭淑婉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郭端良
法定代理人 郭子民
法定代理人 陳秋伶
上列當事人間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收養人郭淑婉住所設於台北市○○區○○路三段301 巷28弄2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收養人郭淑婉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於法尚有不符,爰移送予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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