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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3號
原 告 辛陳英
辛俊賢
辛俊德
辛秋慧
辛謝牆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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