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婚,715,201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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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15號
上 訴 人 郭國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佳慧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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