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吳長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翊甄間100年度家簡字第31號返還聘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