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家訴,420,2012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志南
王施美娥



上訴人即被告王志南、王施美娥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家訴字第420號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