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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
原 告 施雅翎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張永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並無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436 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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