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建,107,2012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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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100 年度建字第10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35,2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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