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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建字第11 號 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8,6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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