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一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84,4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2,22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