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隆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健銘即銘晉工程行因民國100 年度建字第7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8,0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