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法,53,2012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蔡鳳蓮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美濃區龍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蔡鳳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四頁附表第4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第4條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
│附表:                           100年度法字第53號│
├───┬───────┬───────┬─────┤
│項  目│修  正  條  文│原    條    文│說      明│
├───┼───────┼───────┼─────┤
│第4 條│本會會址設於高│本會會址設於高│99年12月高│
│      │雄市美濃區龍山│雄縣美濃鎮龍山│雄縣市○○○
○      ○里○○街62號(│里龍山街62號(│,更改會址│
│      │龍山國民小學)│龍山國民小學)│。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