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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蔡鳳蓮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美濃區龍山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
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蔡鳳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四頁附表第4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第4條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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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法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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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修 正 條 文│原 條 文│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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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條│本會會址設於高│本會會址設於高│99年12月高│
│ │雄市美濃區龍山│雄縣美濃鎮龍山│雄縣市○○○
○ ○里○○街62號(│里龍山街62號(│,更改會址│
│ │龍山國民小學)│龍山國民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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