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簡志華
洪三財律師
被 上訴人 尤瀅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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