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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陳正貴
即被上訴人
被 上訴人 杜秀卿
即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王仁聰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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