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補,1383,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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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83號
再審原告 林麟坤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5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按上開規定,該第一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3,8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0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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