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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55號
原 告 陳美鳳
陳美玉
被 告 劉媽路
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劉晚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劉晚竟所有繼承人之戶藉謄本(持本院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應提出追加狀(須按追加後之被告人數提出同份數之繕本)追加劉晚竟之所有繼承人為被告(依被告劉媽路之戶藉謄本所載,其僅為3男,劉晚竟應有其他繼承人,因身分關係須合一確定,故應以劉晚竟之全部繼承人為共同被告)。
(三)原告並應於上開追加狀中陳明劉晚竟有無撫育(撫養照顧)原告之行為,如有,則本件是否應變更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而非認領子女之訴?
三、兩造應通知證人陳美環到庭,如有其他證據,亦應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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