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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0000-00.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鄧文振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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