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雅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沛蓉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9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3,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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