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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威延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被 告 王銀河
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李慶榮律師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王永明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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