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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劉金美
兼 上一人 呂清榮
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啟聖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563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3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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