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584,201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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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永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
惟查,上訴人上訴範圍,其中有關財產權部分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非財產權部分(即登報道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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