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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75,000 元【即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之現在公告現值,計算式:175 平方公尺×25,000元=4,375,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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