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797,2012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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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煌
被 上訴 人 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男
被 上訴 人 蔡有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有勝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6,9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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