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905,201201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潘鈺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秀如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905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525,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