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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葉秋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訴字第195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34,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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