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457,201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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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玉瓶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盧莉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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