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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被 告 騰鴻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徽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邱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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