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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4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陳奎百
潘莉臻
劉明婷
被 告 陳慶福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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