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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昭輝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告 劉慧珍
劉慧琍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劉聲榮
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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