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 告 李友琮
盧佶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丁恳耕
高英旋
戴琪福
許忠偉
高春奎
胡理傑
王俊貴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嘉佑律師
李承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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