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重訴,263,201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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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龍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胡玉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2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41,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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