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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康宗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100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0 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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