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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曾蘇綉英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859萬2000元,據此核算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6萬3520元,扣除上訴人先前已繳3 萬1200元後,尚餘23萬2320元未據其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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