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冠軍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哲雄
送達代收人 王金鍛
被上訴人 王秀珠
張柏林
張柏維
鍾發源
林孟貴
康文傑
康世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36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18,8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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